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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工作规范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03-24 2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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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示报告的办理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专人负责。受理范围包括: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
(二)各街道办事处;
(三)区属各处、公司及有关单位;
(四)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
二、审核请示报告的行文规范,具体要求包括:
(一)请示、报告文种应严格区分,不得请示、报告同时用;
(二)请示应一事一请,不得在请示中涉及多个问题;
(三)严格请示报送程序,请示一般不报区领导个人,主送单位应写明“房山区政府”字样;特殊情况下的请示,应标注“紧急程度”;
(四)请示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注明签发人,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告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六)请示要求文字简练、表述清楚,符合公文要求,上报请示需一式三份。
对不符合要求的请示件,由秘书科负责退回原单位。
三、认真办理上报的请示报告,具体程序包括:
(一)审阅收件符合要求后,及时编号登记;
(二)填写文件批办单,根据请示内容注明拟办意见,连同请示原件一并送办公室主管副主任签发;
(三)办公室主管副主任签发后,由秘书科负责分送相关领导批示;
(四)对领导批示的内容要及时登记,须由其他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再阅的应及时转送。领导批示后,由秘书科负责复印一份退请示单位;
(五)凡申请经费的请示,批办单原件转财政局,秘书科留复印件一份。
四、认真做好请示报告的归档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一)办理完毕的请示登记表每月按序号装订成册暂存;
(二)按文书档案要求对请示及批办单一并装订成册,按时移交档案室;
(三)对移交其它单位和部门办理并存档的请示,应在登记表上注明;
(四)秘书科负责当年请示的查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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