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劳动合同法<2> |
|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07-01 12:3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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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劳动合同续订。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
(二)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二十八条 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无效、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国家和集体合同都做出规定的,适用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为无固定期限;
(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明确的,参照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等标准确定;用人单位无同工种、同岗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确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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