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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02-23 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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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县人民政府将2008年全县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实行层层负责制。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轮台县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二)《责任书》主要内容
1、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煤矿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伤亡事故和农机事故等);
2、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奖惩。
(三)《责任书》一式两份,县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三、考核标准
(一)考核时间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1、事故控制指标。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科)、农机局提供的考核数据为依据,总分400分。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轮台县2008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打分,总分600分。将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0分。其中控制指标占40%,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占60%。
3、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实行“一票否决”;事故控制指标超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范围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950分以上;没有受到安全生产红牌警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县直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综合评分在950分以上;没有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控制指标;2、合格单位。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800-950分;没有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县直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综合评分在800-950分以上;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不超过控制指标;没有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
3、不合格单位。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综合评分在800分以下;或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超出事故控制指标;或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
县直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综合评分在800分以下;或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超出事故控制指标;受到安全生产事故红牌警告。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由县精神文明办、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科)、农机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乡、镇(场)和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企业的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采用自查、抽查、核查等方式进行。企业根据《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进行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考核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于申请申请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核查。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成绩。
五、奖惩
(一)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2008年度轮台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三)受奖单位,奖金中的20%用于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部分由单位奖励有关人员。
(四)经考核被评为合格的单位,不奖不罚。
(五)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进行通报,同时给予与先进单位奖励金额相同的经济处罚。被罚单位,罚款中的3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部分由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单位行政正职须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检查。
(六)被罚单位的罚款于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上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
(七)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合格单位的,一经发现确即视为不合格,并通报批评;除已发奖金如数退回外,另按奖金额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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